2009年网易充值一卡通销售政策实施细则
2009-04-01
依据《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合作协议》的约定,为规范经销商的销售行为,维护经销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是对《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合作协议》下经销商行为要求的细化,用于规范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和销售关系,网易公司以此作为管理经销商的依据。凡是与网易公司签订任何形式协议的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商,都必须遵守本行为细则,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经销商与网易公司签订电子经销合作协议时,即向网易公司承诺如下:
A、 遵循网易充值一卡通销售政策,不使用非授权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B、 积极传导网易销售价格体系,促使下级终端和经销商正价销售“网易充值一卡通”
经销商清楚知道,如违反承诺违规销售,会降低网易公司对其的信誉评价,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定义
1、 《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合作协议》:认证经销商或普通经销商与网易公司签署的有关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合作的协议。
2、 经销商:除另有指明外,在本细则中,“经销商”包括认证经销商、普通经销商以及其他从事网易充值一卡通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 批发:与“零售”相对的概念。通常具有以下特征:参与点卡交易的是各级点卡经销商,交易结束后,点卡仍然处在流通领域而未被最终用户购入或者进行充值、寄售等消费行为。
4、 零售:经销商将点卡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售卖给最终用户。前述所指“售卖”包括但不限于:出售点卡实体卡、提供直充卡充值与提供卡密,等。
5、 取消经销商资格:指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商因为违反本实施细则,网易公司不再与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该经销商不能再从网易公司直接购买网易充值一卡通;网易公司不再与该经销商进行宣传推广上的任何合作;该经销商无权再享受网易公司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奖励和增值服务。
6、 第三方平台:除网易充值一卡通销售系统(http://esales.163.com)以外的点卡销售、充值平台。
二、 解释修订权
网易公司有权根据市场发展以及行业管理政策的变化适时修改本细则,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网易公司。本细则内容如有修改,网易公司将通过网页公告等形式公布,请经销商不定时查阅有关信息。经销商如不同意本细则任何条款,有权终止与网易公司的经销合作关系。如经销商继续保持与网易公司的经销合作关系,则视为接受本细则并受本细则约束。
三、 规范行为内容
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发生以下违规销售行为:
1、 将网易充值一卡通以低于94%的折扣率进行批发,包括:
(1)直接低价销售;
(2)将网易充值一卡通和其他产品组合,变相低价销售;
(3)将网易充值一卡通虚拟卡制成实体形式后低于94%折扣率销售。
2、 将网易充值一卡通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价格进行批发。
3、 未经网易公司书面同意,将网易充值一卡通以高于面值的价格进行零售。
4、 未经网易公司书面授权,以改变点卡性质或形式的方式销售点卡,包括但不限于将实体卡转化为虚拟卡,将虚拟卡转化为实体卡或者将虚拟卡用于指定平台以外进行销售等各种方式。特别地,非经网易公司书面同意,经销商不得擅自通过声讯渠道销售点卡;30点点卡不得在声讯渠道以外的其他渠道销售。
四、 违规管理办法细则
1、为避免恶意举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销商才具有举报资格:
A、直接从网易公司进货;
B、与被举报的经销商在同一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
C、上季度本地消耗率达到返点要求;
D、上季度未被网易公司列入违规经销商名单。
2、举报方法:
为维护公平竞争,经销商一旦发现本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其它经销商有违规销售的情况,应提供相关材料向网易公司进行举报。同时,来自最终用户的举报以及网易公司自行调查的情况也将作为处理依据。
经销商举报规则如下:
(1) 登陆经销商服务专区(http://cs.crm.163.com),在“违规举报”中的“违规销售"栏目中填写相关信息;
(2) 举报方须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3) 上传能够证明其违规的相关证据,可以作为举报证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网易充值一卡通卡号、发票、屏幕录像、录音、聊天记录、电脑屏幕截图、价格单、传真等;
(4)提交证据资料未经改动、清楚可识别。
最终用户举报规则如下:
(1) 登陆网易在线购卡服务中心(http://ecard.gm.163.com),在“价格投诉”中进行举报
(2) 提供最终用户的网易通行证帐号、所在游戏服务器,游戏人物ID;
(3) 举报内容须提供可确认被举报方身份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网易充值一卡通卡号、发票、屏幕录像、录音、聊天记录、电脑屏幕截图、价格单、传真等;
(4) 如提供有点卡卡号,该点卡须已充入该最终用户网易通行证帐户;
(5) 提交证据资料未经改动、清楚可识别。
3、举报有效性说明:
经销商方面:
(1)以下情况的举报视为无效举报:
A、因举报资料填写不全,无法确认被举报人身份的举报
B、因举报资料不全,无法确认其违规行为的举报
C、因举报资料不全,无法确认被举报人与违规行为之间关系的举报
D、所提供的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遭受质疑(如:怀疑经过改动)或已不可识别的
E、不满足“四、1”中所述资格的举报
(2)以两周为一个举报周期,存在以下关系的经销商的多次举报视为一次举报:
A、同一经销商帐号针对同一帐号的多次举报
B、同一经销商的多个帐号针对同一帐号的举报
C、同一经销商的关联公司的多个帐号针对同一帐号的举报
(3)为了防止报复性的恶意举报,网易公司将对举报方的信息严格保密。
(4)为了减少恶意举报,网易公司将对举报信息有效性的判断方法和依据保密。
最终用户方面:
(1)以下情况的举报视为无效举报:
A、举报资料填写不全,无法确认被举报人身份以及游戏内角色信息的
B、因举报资料不全,无法确认其违规行为的举报
C、因举报资料不全,无法确认被举报人与违规行为之间关系的举报
D、提供有点卡卡号,但该点卡未充入举报最终用户网易通行证帐户
E、所提供的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遭受质疑(如:怀疑经过改动)或已不可识别的
(2)以两周为一个举报周期,同一最终用户帐号针对同一经销商所售点卡的多次举报视为一次举报。
(3)为了防止报复性的恶意举报,网易公司将对举报方的信息严格保密。
(4)为了减少恶意举报,网易公司将对举报信息有效性的判断方法和依据保密。
为保护经销商的利益,防止恶意举报,网易公司保留对相关举报信息与证据有效性进行独立判断的权利。一经发现恶意举报的情况,如恶意举报者为经销商,则在当季度末直接列入处罚名单中;如恶意举报者为最终用户,该最终用户所属帐号、疑似关联帐号的举报均视为无效举报。如因恶意举报而导致网易公司作出错误的处理措施,网易公司保留向恶意举报的经销商或者最终用户索赔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网易公司有权对各级经销商的经销活动展开调查,网易公司自行调查收集的材料可作为处理经销商的有效依据。
5、举报处理说明:
结合《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合作协议》所列处理措施,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网易公司将会跟踪举报违规情况并按如下规则处理:
A、 每两周对被有效投诉的经销商进行电话警告,督促尽快进行整改;
B、 首次电话警告2周内经销商仍未整改的,并对各省有效投诉排名前20%的经销商进行公开警告(相关网站为:http://esales.163.com);被公开警告的经销商将被同时取消参与“网易合作经销商基金计划”的资格。
C、首次公开警告2周内经销商仍未整改,直接取消该经销商当季度销售物资支持,并酌情部分或全额扣除当季度返点。
D、 情节严重的经销商(包括但不限于违规销售的数额较大、多次警告仍不整改或者整改措施无效等情形),网易公司可不受本条第ABC项所限,直接采取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卡密”提取权限、取消当季度返点、取消参加返点的资格、取消参与“网易合作经销商基金计划”的资格、暂时或者永久封停经销商帐号、取消经销商资格、永久冻结经销商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网易公司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相对应数额的可用点卡、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
五、其他
1、本细则自2009年4月1日公布并生效。此前网易公司公布的与网易充值一卡通销售相关的其他规则,凡与本细则内容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2、本细则内容如与《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合作协议》内容相冲突的,以《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合作协议》为准。
3、网易公司不采取、未及时采取或者未充分采取本细则所列处理措施,不应被视为网易公司放弃采取所列措施的权利,也不影响网易公司在将来采取所列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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