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商销售政策实施细则

  依据《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合作协议》第九部分第1条的约定,为规范经销商的销售行为,维护经销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是对《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合作协议》下经销商行为要求的细化,用于规范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和销售关系,网易公司以此作为管理经销商的依据。凡是与网易公司签订任何形式协议的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商,都必须遵守本行为细则,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一、定义:
  1、 批发:与“零售”相对的概念。通常具有以下特征:参与点卡交易的是厂商和点卡经销商,没有消费者;交易结束后,点卡仍然处在流通领域而未进行充值。
  2、 零售:将点卡直接售卖给最终充值点卡的消费者。
  3、 取消经销商资格:指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商因为违反本实施细则,与网易公司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该经销商不能再从网易公司直接购买网易充值一卡通;该经销商不再与网易公司进行宣传推广上的任何合作;该经销商无权再享受网易公司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奖励和增值服务。
  4、 第三方平台:除网易经销商销售专区(http://esales.163.com)以外的点卡销售、充值平台。

二、解释修订权
  
本办法将根据市场发展以及行业管理政策的变化适时进行修改,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网易公司。

三、规范行为内容:
  
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发生以下违规销售行为:
  1、 将网易充值一卡通低于89折进行批发,包括:
   (1)直接低价销售
   (2)将网易充值一卡通和其他公司产品组合,变相低价销售
   (3)将网易充值一卡通虚拟卡制成实体形式后低于89折出售
  2、 将网易充值一卡通高于面值进行零售。
  3、 在第三方平台低于Ecard官方指导价格进行零售。
  4、 在未经过网易公司书面正式授权情况下,擅自将网易充值一卡通进行声讯渠道的销售,或将30点网易充值一卡通进入声讯以外的渠道销售。

四、违规管理办法细则:
  
1、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销商才具有举报资格:
    A、直接从网易公司进货的经销商
    B、举报方和被举报方账号在同一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
    C、上季度本地消耗率达到返点要求
    D、上季度未被处罚的经销商
  2、举报方法:
  为维护公平竞争,经销商一旦发现本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其它经销商有违规销售的情况,应提供下列材料向网易进行举报:
  (1)提供经销商违规销售的网易充值一卡通卡号一张;
  (2)登陆经销商服务专区(http://cs.crm.163.com),在“违规举报”中的“违规销售”栏目中填写相关信息;
  (3)上传能够证明其违规的相关证据,可以作为举报证据的物品有:
     发票、录像、录音、聊天记录、截图、价格单等
  3、举报有效性说明:
  (1)以下情况的举报视为无效举报:
    A、未提供违规经销商销售的点卡卡号的
    B、举报资料填写不全,无法确认被举报人身份的
    C、上一季度被处罚的经销商举报他人的
    D、所提供的证据经过改动或已不可识别的
  (2)每两周为一个举报周期,存在以下关系的经销商的多次举报视为一次举报:
    A、同一经销商帐号针对同一帐号的多次举报
    B、同一经销商的多个帐号针对同一帐号的举报
    C、关联公司的多个帐号针对同一帐号的举报
  (3)为了防止报复性的恶意举报,网易公司将对举报方的信息严格保密。
  为保护经销商的利益,防止恶意举报,网易公司保留对相关证据有效性进行独立判断的权利。如经过查证确属伪造证据进行恶意举报的,恶意举报者在当季度末直接列入处罚名单中。
  4、举报处理说明:
  经销商与网易公司签订电子经销合作协议时,即向网易公司和所在省区的所有经销商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低于89折销售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商违反自己的承诺违规销售的,会降低其对网易和其他经销商的信誉评价,并导致相应的处罚。
  从2007年二季度起,网易公司将会跟踪举报违规情况,每两周对各省投诉排名前5%的经销商进行口头警告,口头警告后仍未整改的,网易公司将在相关网站(http://esales.163.com)以公告形式进行警告;公告警告后仍未整改的,将阶段性取消该经销商的合作资格。处罚名单每个月末将在相关网站公布。
  每个季度末,按照确认的有效举报次数,对所有网易经销商进行从高到低的信誉度排序。经销商在网易公司的信誉情况将永久保存,这将影响其与网易后续的合作关系。
  信誉高的经销商将获得网易提供的不同程度的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取卡密权限、平台接口功能使用权以及后期将逐步开放的其他支持性服务功能。
  信誉度排序在倒数1%范围内的经销商,网易将根据合约内容,给予该经销商以下一个或多个处罚:
  (1)取消经销商获得其他合作内容的资格。
  (2)扣除返点(含该经销商名下所有经销商帐号)
  (3)阶段性取消经销商资格
  本实施细则将从2007年4月13日起正式生效,并自动作为《网易充值一卡通经销合作协议》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订电子协议的经销商如无法接受本细则,有权退出与网易公司的经销合作关系。如继续保持与网易公司的经销合作关系,则视为接受本细则并受本细则约束。